盐城师范学院校园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绿化管理,改善校园生态环境,建设绿色生态校园,促进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盐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校园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校园绿化的基本任务为: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校园绿化,不断提高校园绿化质量和园林景观水平,发挥绿化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实现环境育人目标,为师生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条 校园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第五条 后勤保障集团受学校委托为校园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校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及师生员工应增强绿化意识,在进行教学、施工、学习和生活等行为时,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校园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第七条 学校绿化及其设施应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校园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设计方案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
第九条 校园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施工。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预算。
第十三条 校园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四条 已规划为园林绿化用地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学校园林绿地或修剪、移植、砍伐学校树木。
第十六条 因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学校树木和临时占用学校园林绿地,必须有绿地绿植恢复方案,并向后勤保障集团办理备案审批手续,填写《盐城师范学院工程施工备案表》(见附件)。
(一)项目主管方必须在得到备案许可以后,方可安排施工队伍进场,备案表留存后勤保障集团。
(二)项目主管方应加强施工方人员管理及安全教育,做好绿地内设施设备保护,文明施工。
(三)施工人员在施工区域内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降低对校园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施工完成后,应按照方案将绿地绿植等恢复原样。
(四)施工所产生的垃圾必须袋装化处理,由施工方负责清运出校园。后勤保障集团环境服务中心依据施工量预收取校园环境保证金(500元至5000元不等,缴至学校财务处),施工结束后,后勤保障集团环境服务中心对施工现场验收合格后退还校园环境保证金。
(五)项目主管方在验收时应通知后勤保障集团参与验收,若校园绿化环境遭受破坏未按照方案恢复,验收不予通过。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学校公共绿地,不得在公共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
第十八条 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校园名树、稀有树木、古树、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十九条 捐赠园林小品、树木或种植纪念树,事先应与学校捐赠主管部门和后勤保障集团会商,共同确定安装或种植位置,树种和规格应符合学校园林绿化规划要求,后勤保障集团可以协助安装或种植,并与受捐部门共同做好后期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校园绿化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或者照明设施。
(二)擅自采摘花果、采收种条、采挖中草药或者种苗。
(三)损毁草坪、花坛或者绿篱。
(四)挖掘、损毁花木。
(五)擅自在绿地内取土,搭建建(构)筑物,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
(六)在距离树干一点五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或者挖掘坑道。
(七)在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
(八)损坏绿化设施。
(九)损坏校园绿地的地形、地貌。
(十)其他损害校园绿化的行为。
第四章 绿化养护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绿化养护企业实施专业化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后勤保障集团负责对绿化养护企业的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绿化养护企业负责校园绿地、绿植和景观等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一)绿化养护企业负责对花草树木进行除草、松土、施肥、浇水、病虫防治、修剪、补植等各项工作,使花木草坪生长健壮、整齐美观。
(二)绿化养护企业负责园林铺地、景观小品、喷泉水池等园林硬质景观的日常保洁和维护,保持良好的景观效果和使用功能。
(三)绿化养护企业负责校园景观水池和生态水系的日常清理和维护,确保水质清澈、无污染、水面无漂浮物,维持湿地动植物的生态平衡,保持良好的景观效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后勤保障集团负责解释。
附件:盐城师范学院工程施工备案表
附件:
盐城师范学院工程施工备案表
申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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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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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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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领导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后勤基建处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1、项目概况应简要介绍项目情况,施工单位及负责人、施工地点、起止时间和施工内容等信息,以及该项目对绿地绿植和环境卫生的破坏情况和恢复方案等情况,并附详细恢复方案。 2、绿地施工必须在得到备案许可以后,方可进行,备案表一式两份,原件留存后勤保障集团环境服务中心。 3、项目主管方应要求施工方加强人员管理及安全教育,做好绿地内设施设备保护,文明施工,降低对校园环境产生不良影响,施工完成后,现场恢复原样。 4、施工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按规范摆放在指定地点,由施工方负责清运出校园,做到工完场清。后勤保障集团环境服务中心依据施工量预收取校园环境保证金(500元至5000元不等,缴至学校财务处),施工结束后,后勤保障集团环境服务中心对施工现场验收合格后退还校园环境保证金。 5、项目验收时应通知后勤保障集团参与验收绿地绿植恢复和卫生保洁情况,若校园绿化环境遭受破坏和产生的垃圾未按照方案恢复和清理,验收不予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