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师范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水电管理工作,规范水电管理和使用行为,保障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降低水电能源消耗,创建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保障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基础用电用水为导向,围绕学校节能降耗工作目标,遵循“保证需要、厉行节约、分类管理”原则。对教室、实验室等教学场所,保证教学基本用量,对于用量较大的单位,实行测定用量管理。
第二条 对公共场地、会议报告厅等公共活动场所,实行平均用量指标管理;经营服务等单位必须自付水电费。通过分类管理,落实责任,消除不合理使用水电现象。
第三条 学校水电用户必须服从职能部门的统一管理,遵守学校水电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良好的用电用水秩序。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节约(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学校节能工作,审核评价节能工作成效,讨论重大管理措施和办法。
各二级学院和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节能管理责任人,必须加强本部门水电使用和节能管理。
第五条 水电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的水电管理、节能改造与监督、水电安全检查、能源资源消费定期公示等工作。
第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是学校水电管理协作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域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依据学校规定使用水电,发现浪费现象及时通报和制止,做好各项节能工作。
第三章 各二级学院和部门使用水电
第七条 各部门机(库)房应建立使用管理制度,加强水电管理,做好节约工作。
第八条 阅览室、图书室(馆)必须加强节能管理,建立用电管理制度,合理开放照明电灯,充分利用自然光亮度。
第四章 公共设施、绿化使用水电
第九条 广场、道路、楼(梯)道、卫生间等使用水电管理。
(一)广场、道路电灯由水电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季节调整开灯时间;景观灯根据节日和学校活动使用;广场水池加强管理,通过清理、排污、抽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
(二)楼道照明属于公用照明,在保证基本光亮度情况下,加强节能管理;公共卫生间水管设施应保持完好,杜绝长流水现象发生。
第十条 消防、配电柜、电梯、风扇等使用水电管理。
(一)消防水管是用于消防安全的专属设施,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使用。
(二)供电配电设施设备是保障行政和教学使用的设施,各部门应遵守规定,不得擅自调整使用。
第十一条 校园绿化使用水电,由学校绿化部门管理。
绿化用水应合理使用,采取措施节约用水,利用雨水、地表水等水源;禁止使用自来水、消防水。
第五章 基建、维修使用水电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申请使用水电,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缴纳安全保证金;水电管理部门负责接通水电管网,安装水电计量装置。
第十三条 基建和维修按工程进度缴纳水电费。
第十四条 竣工后,基建维修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办理停用手续,拆除电源和水管;水电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并缴清水电费后,退还保证金。如不及时拆除,水电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拆除,并从保证金中扣除各类费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不按时缴纳水电费或自行拆除计量装置,水电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下达收缴费用通知单,按工程总造价的5%,报请学校财务部门在年度工程预付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根据安全管理协议使用水电,在水电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临时用电采取安全措施,并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和管理。
第六章 营业服务使用水电
第十七条 校内经营服务单位及学校同意的校外使用水电单位,应遵守学校规定,到水电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经线路安全核准后,在水电管理部门指导下安装,各种材料、人工和计量表自理。
第十八条 校内各部门利用学校设施开展经营服务或有偿使用,校外单位利用学校设施开展活动,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按规定办理使用手续;使用结束,按用量缴纳水电费。
第七章 公共场所使用水电
第十九条 校内教工宿舍的楼道照明、校园路灯等,由学校水电部门管理。
第二十条 体育馆、球场、礼堂、会议报告厅等公共场所,是为行政、教学、师生活动提供的场所,管理部门按本规定使用水电。如在此类场所有经营性活动,则参照第七章相关规定收取用于经营水电费用。
第二十一条 外单位临时使用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应遵守学校规定,按照第七章 第二条使用水电。未办理使用申请手续,物业管理部门不得提供水电。
第八章 教职工、学生宿舍使用水电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宿舍承租人应遵守学校安全用电规定,禁止私拉乱接供电供水线路,所使用水电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宿舍用电应遵守学校安全用电规定,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违章电器及“三无”电器;用电采取“定额供电、超额付费”的管理模式,水电管理部门根据每间宿舍实际住宿人数,每学期按月在学生宿舍电控系统中分配补助电量。每学期末,电控系统自动清除所有学生宿舍剩余补助电量。
第二十四条 水电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各宿舍用电情况及剩余电量,学生可到学校微信公众号查询;如果宿舍人数或用电数据有误,水电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和纠正。
第二十五条 对用完定额电量又未及时购电的宿舍,系统将自动断电,学生购电后,系统将自动恢复供电。对使用违规电器和功率超负载跳电的宿舍,由楼宇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章 计量表安装、收费
第二十六条 计量表安装
为了加强节能管理,全面落实水电管理目标,需安装水电计量表。
(一)水电用户应安装计量表,每个水电表作为一个计量单位。
(二)水电费包干单位、有偿收费单位、经营服务单位、校内实体、教工宿舍、学生宿舍等,安装智能水电表。水电表用户应自我管理表内余量,及时充值。
(三)用户对水电计量表或IC水电卡负责保管。因用户责任造成计量表(IC水电卡)损坏、遗失,由用户承担维修或赔偿。
(四)学生宿舍以每个寝室为一个计量单位,安装水电计量表。
第二十七条 变更与增容管理
单位和个人新增、变更或停用水电,必须提出申报,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各单位增加5KW以上电器设施申办程序:用户提出申请、资产部门确认、水电管理部门现场勘察并审核意见、水电部门实施。
(二)经营服务用户变更或增容申办程序:用户提出申请、水电管理部门现场勘察并审批、签订使用安全协议、安装水电计量表。基建维修、临时用户应缴纳保证金1000-2000元,结束后办理停用手续。
(三)单位用房和教职工搬迁,凭资产部门通知单,到水电管理部门办理起始用量登记并缴清水电费。
第二十八条 收费标准
水电价格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并根据文件规定调整标准。
(一)行政办公、教学实验、科研、教工宿舍、学生宿舍、食堂按居民生活类水电费标准。
(二)基建维修、经营服务、校内实体、校内服务收费单位均按照商业类水电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收费管理
(一)收费由水电管理部门统一负责,除水电管理部门同意代扣代收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水电费。
(二)使用IC卡表和其他智能电表的用户自行充值缴费;使用普通计量表用户实行抄表,下达缴款通知,由学校财务部门收缴。未按时缴纳费用,水电管理部门按每天千分之一的比例收取滞纳金。
(三)教职工宿舍普通表用户,学校财务根据水电管理部门提供的水电费数据,从工资中扣除;教职工宿舍、学生宿舍智能表用户通过一卡通APP进行自行购电。
第十章 用量指标和节约能源资源
第三十条 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核定用量指标。
本科学生宿舍补助水电按每生每年80千瓦时,用水量为每生每年40吨水核定用量指标进行补助;研究生按每生每年160千瓦时,用水量为每生每年40吨水核定用量指标进行补助。
第三十一条 加强办公用电管理,增强节能与安全意识。
(一)办公室、会议室、阅览室、教室、学生宿舍、走廊、通道等场所照明,应尽量使用自然光。
(二)行政、教学电器和充电设备,长时间不用或下班后应关闭并切断电源;加强电梯管理,减少使用频率,四楼以上使用电梯。
(三)严格遵守空调管理规定,夏季气温低于26摄氏度,冬季气温高于10摄氏度,不启用空调;夏季室内温度到达26度,冬季室内温度到达18度时关闭空调;开空调时不得敞开门窗,下班提前关闭空调,无人时不开空调;用电高峰时,学校用电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用电实际情况,决定各部门空调是否开启。
第十一章 停水停电处置和水电维修
第三十二条 遇各类灾害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人身伤害或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应及时停水停电,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地方供应部门通知或校内施工停水停电,水电管理部门应在校内办公系统发布通知,经营服务单位应做好各项准备。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加强本部门水电线路安全和使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十二章 奖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于在节能管理、降低水电能耗和回收水电费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给予奖励;对于纠察和举报水电违规现象,经核实给予相关人员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违规用水用电和浪费的单位或个人,除追究相应的责任外,每次处以100--2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对擅自收取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报送保卫处或相关院系部门,每次处以500元罚款。如为校外人员,报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擅自在校内水电管网上移拆或增加水电使用者,处以500元以上罚款或没收保证金,造成破坏者责令恢复和赔偿。
第三十八条 通过毁坏铅封、隐藏计量表、以不正当手段使计量表失准和盗电者,按其水电计量单位设备功率的最高比例补交水电费,并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各种违规现象或造成的严重后果,根据情节严重,提交学校处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后勤基建处、后勤保障集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