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基建处、后勤保障集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部门招标采购行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证后勤基建处、后勤保障集团(以下简称处(集团))招标采购工作质量,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苏财购【2021】10号)、《盐城师范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盐师院【2022】3号)、《关于印发招标采购校内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盐师院【2021】21号)等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集团)使用学校资金、自筹资金及其他公共资源,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金额达到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均适用本办法。学校授权集团采购的金额在五万元以上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招标采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依法、依规、诚信。
(三)管采分离、廉洁高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处(集团)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处长、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办公室、监督小组,采购办公室设在项目管理科,主要由项目管理科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招标采购的日常管理及组织、实施工作。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协调处(集团)招标采购工作。
(二)研究、审议处(集团)招标采购规章制度。
(三)审定评标小组成员。
(四)裁定招标采购管理工作中的争议和问题。
(五)指导、检查招标采购日常工作等。
第五条 采购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招标采购规章制度。
(二)拟定处(集团)招标采购管理制度,报领导小组审议。
(三)组织实施处(集团)招标采购项目。
(四)初拟采购方式和采购文件,报领导小组审议。
(五)受理和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参与供应商投诉的调查。
(六)完成招标采购项目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六条 监督小组由分管纪委工作的处(集团)领导、综合科及质量安全科主要负责人组成,对招标采购工作进行过程性监督。其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检查招标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招标采购实施过程。
(三)监督检查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四)监督质疑答复情况。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评标小组一般由5人及以上单数人数组成,具体由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类别、需求确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查投标材料是否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根据实际需要,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内容作出解释。
(三)独立完成评标工作,出具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第三章 招标采购方式
第八条 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以及学校批准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家及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依法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经谈判和评审后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或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依法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依法以询价公告(通知书)方式征集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经评审后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或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竞争性磋商是指依法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经磋商和评审后在提出报价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四章 招标采购程序
第九条 项目使用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提出招标采购申请前,项目实施方案须报处(集团)领导审核,呈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项目使用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针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项目需求等组织市场调查与分析,按照合法化、专业化、规范化要求科学合理确定需求内容及技术参数,合理编制项目预算或最高限价。工程类预算项目应当提请学校审计处审核。
项目使用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不能确定需求内容及技术参数的,可邀请专家参与或委托确认。
第十一条 项目使用部门和项目负责人需向采购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招标申请表(须经处(集团)领导审核及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项目预算编制说明(包括预算总额及其构成、预算依据、市场调查情况等)。
(三)项目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及数量、功能、需求内容及参数、供应商资格要求、评审办法、交付要求、验收标准、付款方式、质保服务、拟采用的采购方式等)。
(四)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图纸、主辅材料品牌推荐等材料(工程类项目)。
(五)招标采购文件。
(六)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二条 采购办公室根据招标采购要求和程序,审定招标采购方式和文件,重点对供应商资质要求、项目需求和评标办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平竞争原则、是否存在排他性与倾向性等进行审核,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在学校网页及处(集团)网页上公开发布招标采购公告,接受供应商响应。组织开标、谈判、磋商和询价工作,经资格审查和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报经领导小组审定,最终发布中标公告。
第十三条 采购办公室联合项目使用部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条款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采购文件规定。
第十四条 采购办公室及项目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跟踪项目进度,进行事中管控,督促成交供应商执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负责人发起,严格对照合同约定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列出验收清单,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实施难度大的采购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组建包括3位及以上技术专家的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集中验收。必要时,可邀请项目的分管校领导参与验收。
第五章 质疑与投诉
第十六条 供应商有权对招标采购相关事项依法提出询问或质疑。供应商认为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办公室提出质疑。
第十七条 采购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涉及工程类项目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或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六章 责任与纪律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工作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及主管工程、物资设备采购、招标采购人员的配偶、子女和近亲属应当回避。
(二)与响应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已进入的应当更换。评委及参加招标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守机密,廉洁自律。
(三)严禁明招暗定、招标走过场。
(四)严禁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二十条 对在招标采购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学校工作人员,按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基建处、后勤保障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