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基建处、后勤保障集团人力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高校后勤改革发展需要,深入贯彻执行高校后勤“三服务两育人”工作宗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后勤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和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盐城师范学院相关规定,并结合处(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科是处(集团)人力资源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处(集团)人员信息表的更新工作、编外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编外用工的工资发放工作、编外用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工作、编外用工人事档案的分类与整理工作、编外用工招聘录用手续办理工作、编外用工离职退休手续办理工作、在编人员年终绩效工资的分配核算工作、在编人员考勤考核和评优评先的组织实施工作、工会日常事务等工作。
第二章 编外用工招聘
第三条 编外用工招聘必须以工作需要、有岗位为前提,必须坚持择优聘用的原则,必须符合处(集团)岗位招聘条件。遇有职位空缺时,处(集团)在部门网站发布岗位招聘信息,在同等条件下,内部应聘者可以优先考虑,应聘者持个人简历、身份证、应聘资料到人力资源科进行人员信息登记。
第四条 招聘条件: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遵章守纪,能吃苦耐劳;岗位准入年龄原则上控制在女45周岁,男50周岁以内;技术岗位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
第五条 招聘程序:用人科室(中心)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提出用人申请,经处(集团)领导班子会办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人力资源科负责通知应聘人员参加面试,为面试合格者办理入职录用手续,当月起薪,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合格者转正,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
第六条 对于原在处(集团)工作,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且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录用,参照《盐城师范学院后勤基建处、后勤保障集团编外人员返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编外用工教育培训
第七条 各用人科室(中心)要对新入职的编外用工进行培训,明确岗位要求和工作流程。
第八条 各用人科室(中心)要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建立完整的员工培训记录。培训可分为业务培训、安全培训、技能培训、管理培训等,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力求达到最佳培训效果。
第四章 内部调动
第九条 内部调动是指在编人员和编外用工在处(集团)内部进行流动。
第十条 内部调动根据处(集团)组织架构及岗位设置的要求,本着岗位所需、保证原岗位员工队伍稳定的原则,在处(集团)科室(中心)之间统一调剂。
第十一条 内部调动本着科室(中心)协商原则,由处(集团)领导根据科室(中心)工作安排、岗位需要和个人业务工作实际,进行会办,并由综合科整理出会办纪要。人力资源科根据综合科出具的《会办事项通知单》出具《人事调令》,处(集团)分管人事工作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由调出科室(中心)负责人和调入科室(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本科室(中心)内部跨岗位调动参照内部调动流程执行,需报人力资源科备案准许后方可调整。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十三条 各科室(中心)要明确一名考勤负责人,按逐级考勤流程抓好日常考勤工作。
第十四条 员工由各条块班组长负责考勤;班组长由分管科长(主任)负责考勤。
第十五条 考勤时间:当月1日至当月月底。
第十六条 考勤报送:考勤表需经考勤负责人和科室(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次月5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送交人力资源科(遇节假日可顺延)。
第十七条 各科室(中心)的考勤负责人务必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考勤,不得弄虚作假,凡是当月发生病假、事假、离职、工伤等情况,必须将相关假条、通知单等材料一同附上,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考勤人员及科室(中心)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科室(中心)职工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禁私自调班和请人代班,考勤负责人一旦发现此类情况,要及时汇报科室(中心)负责人,并向人力资源科备案。
第十九条 请假类别、审批权限
(一)事假
严格控制请事假。一次请事假一般不超过7天,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0天。5天(含5天)以内由科室(中心)负责人批准;6天至10天(含10天)的,由科室(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处(集团)分管领导审批;10天以上的,须报处(集团)主要领导批准。请假材料须报人力资源科备案。
(二)病假
突发急性病、交通事故,且时间不超过2天的可以就近就医,由主治医生开具病休证明;5天以上(含5天)须由二级甲等医院或处(集团)卫生所开具证明(须卫生所所长签字确认)。病假5天以内由各科室(中心)负责人批准;6至10天(含10天)由处(集团)分管领导审核批准;10天以上的,凭审核后的病休证明由各科室(中心)审核后报处(集团)主要领导审批。病假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门诊病历、挂号证明、病假证明、医药费收据、住院证明等相关病患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由所在科室(中心)审核签字,并送交人力资源科存档备案。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制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务聘用人员超过六个月的(包含寒暑假、节假日、休息天等),视作自动离职。
员工非因工致残或经医生或医疗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处(集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处(集团)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制人员工伤认定范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制人员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要第一时间向科室(中心)负责人汇报。科室(中心)负责人要及时告知人力资源科,并向处(集团)分管领导汇报。劳动合同制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且当事人为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报110处理,按照相关程序上报工伤保险认定。劳务聘用人员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可按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条款享受相关待遇。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停工留薪期原则上60天,劳务聘用人员30天,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劳动合同制人员经市级劳动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劳务聘用人员延长医疗期需由所在科室(中心)申报,经处(集团)领导班子会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婚假
员工休婚假凭结婚证到各科室(中心)找负责人审批,报人力资源科备案并在考勤表中反映。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9月修正)规定,初婚者和再婚者均可享受婚假13天。
(五)产假
女员工请产休假、产前假应出具医院休假证明,由科室(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科存档备案。根据《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2022年2月10日印发)规定,女员工产假158天,难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女员工怀孕4个月内流产,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根据科室(中心)工作允许,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可给予男方15天护理假,护理假由各科室(中心)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科备案。
(六)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公婆、岳父母等死亡的,给予丧假3天。需在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适当路程假。员工祖父母、外祖父母、直系亲兄弟姐妹死亡可请丧假1天。丧假由各科室(中心)负责人审批,报人力资源科备案。
(七)旷工
(处)集团所有员工须严格遵守处(集团)各项规定、履行所在科室(中心)的规章规定,因故不能到岗者,按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到岗或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员工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或其他集体活动,每一次算旷工一天。旷工一天的,扣除半月基本工资;旷工一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工资及各类补贴;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7天及以上,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请假手续
(一)在编人员实行网上申请流程,通过“企业微信”APP办理请假手续。选择“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时,向科室(中心)负责人、人力资源科科长、处(集团)分管领导、党总支书记、处长(总经理)同时发起请假申请。
(二)编外用工填写《后勤基建处、后勤保障集团职工请假审批表》,按表格要求进行逐级审批,审批后送人力资源科备案。
第二十一条 请假纪律
(一)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可通过电话请假,次日办理补假手续。
(二)如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须按上述规定办理新的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论处。
(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职者,逾期不归或补假不准者,及经查明所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一律视为旷工论处。
(四)请假期间,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以便工作联系。因通讯不畅或失联造成不利影响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编外用工薪酬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目前编外用工薪酬的组成:基础工资、加班补助1、加班补助2、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如有调整,以后勤基建处、后勤保障集团签发的薪酬管理专项会办为准。
第二十三条 工资计算与发放:编外用工工资延后一个月发放,就是当月发放上月工资,于每月25日之前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适当顺延)。
第二十四条 自动离职、辞退人员,工资发放原则上至递交辞职报告日期止,具体的按实际考勤计算。
第二十五条 劳务聘用到龄人员的工作时间到本人生日当天止,具体的工资发放以科室(中心)当月考勤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请假期间待遇
(一)产假、婚假、丧假、工伤人员工资正常发放。
(二)事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及各类补助。
(三)病假人员,按照基础工资的80%发放。
(四)保胎假和产前假参照病假工资发放。
第七章 劳动(劳务)关系
第二十七条 处(集团)用工目前有两种劳动(劳务)关系,分别是劳动合同制和劳务聘用制。双方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分别订立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劳动合同三年订立一次,劳务聘用协议一年订立一次,签订协议时,员工需提供真实的材料,如发现虚假信息,所签协议立即终止,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需提前30天通知科室(中心)确认人员是否进行续签;劳务聘用协议,协议期满或达到退职年龄,劳务关系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员工离职时,劳动合同制员工需提前30日、劳务聘用员工需提前15日向所在科室(中心)递交本人书面辞职报告。科室(中心)签署意见后,报送人力资源科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劳务)关系。未按规定执行,擅自离岗者,视为旷工,停发当月工资。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对于严重违反处(集团)规章制度的员工,科室(中心)提供相关事实材料和证据,报送人力资源科,经处(集团)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同意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处(集团)人力资源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