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基建处、后勤保障集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后勤基建处、后勤保障集团印章(以下简称印章)管理,完善印章使用手续,杜绝漏洞发生,促进印章使用和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专人管理印章。后勤印章由综合科专人负责保管,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动用,专管人员不得将印章交给他人使用和管理。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应指定人员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印章专管人员调离时,应及时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二、严格审批手续。使用印章应坚持“先批准、后用章”的原则。批准人应当在公文送审稿或用章资料原件上签字。事情特急而批准人又无法签字的,经请示批准人同意后,可先加盖单位印章,同时将盖章后的材料复印备存,并注明请示人、请示时间,事后补办签字手续。
三、审批权限
(一)行政章。所有上行文、重要平行文、下行文中涉及全局性工作、重要政策、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以及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等,须报经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用章。其他一般对外工作联系函、回复函等平行文和一般下行文,须报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用章。
(二)党总支印章。须报经党总支书记签字批准后用章。
四、使用登记。用章人员要填写《用印登记簿》,登记内容包括:编号、时间、用印单位或人员、用印事由(或文件名)、批准人姓名、经办人姓名等。
五、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等上用印。
六、严格控制将印章带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由印章专管人员携带外出使用。
七、各二级部门需刻制新印章时,须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综合科登记交由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新印章启用时,要进行登记,明确启用新印章、作废旧印章的年月日。停止使用的旧印章,应按规定上交、封存。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