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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党总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后勤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和国家及省委、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同时将后勤建成坚强团结、开拓务实、廉洁高效、保障有力的服务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学校《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后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等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和落实,一起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后勤领导班子以及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责任的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后勤领导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其实施办法责任追究同样适用于全体党员、管理人员和职工。

落实本责任制必须明确权利和责任,坚持党总支统一领导,主要领导和各二级部门负责人为处(集团)、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级管理,逐级落实,经常检查,长期坚持。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成立后勤党总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总支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总支其他委员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二级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纪检委员兼任。

第六条 党总支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总支书记、处长(总经理)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总支其他委员负直接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以下领导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处(集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二)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风廉政规定,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意识,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处(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结合各项业务工作,制定处(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履行监督职责,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对处(集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领导和组织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小组组长职责

(一)根据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后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进行具体研究和安排。

(二)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各项工作,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四)切实搞好教育,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组织召开处(集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实行谈话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五)严格遵守各项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理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小组副组长职责

(一)协助组长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做好考核、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追究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纠正、处理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一般性问题。

(二)协助组长管好分管科长(主任),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认真按照党总支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督促、指导分管科室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上级和本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分管科室得到落实。

(四)负责调查分析后勤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解决分管科室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分管科室发生的不正之风;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为处(集团)提供开展廉政教育的依据。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九条 主任(科长)、副主任(科长)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后勤党总支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要求,对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负全责。

(二)负责管好本科室副职以下人员,好自身廉洁自律,服从处(集团)领导的管理和监督。

(三)根据党政领导班子的要求,结合本科室分管的业务工作,积极主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四)发现本科室的业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不廉洁的行为,要敢抓、敢管、敢纠正。

(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责任考核办法

第十条 党风廉政领导小组负责对全体干部、党员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的目的是了解各科室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考核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年底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必要时组织专门考核,同时也可以结合年终总结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中发现问题,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

(一)领导班子成员

1.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向学校党委专题报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各科室每年要向领导小组专题报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内容要全面、真实地反映集团、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2.领导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在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要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二)后勤干部职工

1.工作人员是否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来为师生服务,切实做到:为政清廉,守廉戒贪,惩奢尚俭,激浊扬清,忠诚积极。

2.坚决刹住大吃大喝、铺张浪费的奢侈之风。接待开支方面,严格按上级规定的招待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条例和有关程序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学校《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抵制不查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条 干部、职工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坚持做到六个不准,有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一)不准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钱物交易、刁难前来办事的单位和师生

(二)不准借工作之便违反有关规定,为亲友办事提供优惠条件

(三)不准收受业务单位赠送的钱物

(四)不准擅自增减收费项目或改变收费标准

(五)不准在开展各种业务工作中,接受工作单位、服务对象及亲友的各种宴请

(六)不准超越职责范围办无关的事情。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在处(集团)组织权限内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责任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主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要利用各种形式向广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宣传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先进典型,批评不良倾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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