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师范学院公共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学校教育“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加强学校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江苏省高校公共卫生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管理、加强合作”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公共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学校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二章 公共卫生工作主要任务
第四条 学校公共卫生工作的任务是:监测师生健康状况;对传染病防控、学生常见病的预防、监测和治疗;对广大师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师生良好的卫生习惯与生活方式;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监督学校饮食卫生状况,保障食品与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学生宿舍的卫生状况;对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和影响校园社区人群健康的有害因素等进行监督。
第三章 公共卫生工作体系
第五条 建立健全学校、院(部)、班级三级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网络。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各相关工作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由办公室、宣传部、工会、团委、教务处、研究生处、人事处、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基建处、后勤保障集团、保卫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成教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院长为成员的学校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公共卫生工作办公室,挂靠在后勤基建处、后勤保障集团。
第六条 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学校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健康教育、校园环境及公共场所卫生等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建立公共卫生工作组织,制定履行本单位的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二)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部门、各岗位的公共卫生安全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把公共卫生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三)定期组织公共卫生检查,消除卫生隐患,改善校内卫生环境条件,确保师生身心健康;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健能力。
(四)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在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的情况下,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人员进行预防控制、临床救治、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指导全校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传播;协助卫生监督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第七条 公共卫生工作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参加学校的各项公共卫生活动,做好公共卫生宣传工作。
(二)熟悉各类卫生法律法规,了解学校易发生卫生死角位置,以及公共卫生事件易发重点部位。
(三)进行经常性的公共卫生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反学校卫生制度行为,预防和消除公共卫生安全隐患。
(四)一旦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正确地做出反应,按学校的应急预案积极处理。在校师生出现突发性卫生事件,迅速组织救治,遇到校内无法处理,迅速联系120急救中心或本地医院。
(五)学校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按照公共卫生领导小组的布置,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第八条 各院(部)、部门成立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小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小组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副组长;学校机关党委书记为机关职能部门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小组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九条 校卫生所负责人为学校公共卫生信息报告人;院(部)办公室主任为院(部)公共卫生信息报告人;辅导员为所带学院学生公共卫生信息报告人;学生班级生活委员兼任卫生委员,为班级公共卫生信息报告人;学生宿舍室长兼任宿舍卫生督查员,为宿舍公共卫生信息报告人,学生宿舍管理员为所负责宿舍的卫生监督人。
第四章 公共卫生工作职责划分
第十条 建立校长负总责和分管副校长具体抓的负责制。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公共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学院、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公共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各部门、学院具体职责
(一)办公室职责
1.负责协调各单位各部门工作。
2.公共卫生管理文件的下发,将公共卫生工作纳入学校的年度计划,对公共卫生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二)宣传部职责
1.根据公共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2.配合后勤基建处、后勤保障集团做好预防艾滋病、控烟禁毒、食品卫生安全、意外伤害防范、传染病等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有关信息的报告和对外发布,特别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把握舆论导向和对外的信息发布。
(三)工会职责
配合做好教职工健康体检数据的分析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文化活动。
(四)团委职责
1.负责做好结核病、艾滋病预防等专题健康教育活动的开展。
2.负责学校红十字会在公共卫生管理中宣传、组织、实施工作。
3.配合学生处、后勤基建处、后勤保障集团做好健康教育知识讲座。
(五)教务处职责
1.负责将大学生健康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并按规定要求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
2.负责教室、实验室公共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落实。
(六)人事处职责
1.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相关规定,根据各校区在校生人数配备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对学校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以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工作津贴。
(七)财务处职责
负责公共卫生日常工作经费的预算,确保经费到位。
(八)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成教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职责
1.负责开展大学生健康教育,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减少心理、生理疾患的发生。
2.配合后勤基建处、后勤保障集团做好日常公共卫生管理中执行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九)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职责
负责公共卫生必需的设施和设备保障。
(十)后勤基建处、后勤保障集团职责
1.负责校内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的督查。
2.负责所属单位(如餐饮、物业管理、校园环境、学生宿舍等)的公共卫生工作。
3.卫生所职责。
(1)向师生员工宣传普及疾病预防、公共卫生及个人卫生知识。
(2)制定常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培训计划,培训内容纳入医务人员继续教育范畴。
(3)加强医疗急救的保障工作,随时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
(4)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下,及时向领导小组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协助卫生防疫部门调查卫生事件发生原因。
(十一)保卫处职责
负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职责
负责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工作医疗救护与防病信息交流网络,保证信息畅通,落实联防联控等工作。
(十三)资产经营公司职责
1.负责对所属经营场所、摊点开展的业务情况进行管理。
2.定期对所属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进行监管。
(十四)体育学院职责
1.负责按照国家体育卫生标准提出修建体育教学场地、购买体育器材的计划。
2.体育课进行的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十五)各二级学院职责
1.负责建立本学校、班级二级公共卫生工作网络,落实责任,同时成立公共卫生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就公共卫生开展情况建立详细的台账。
2.负责设立本学校、班级公共卫生责任报告员;各学校学生宿舍设立公共卫生督查员。
3.宿舍卫生督查员、公共卫生责任报告人发现学生有疑似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咳嗽、皮疹、腹泻、呕吐、咯血、黄疸等)时,应督促其就诊,若出现3名以上相同症状者,及时报告系(部)责任人,系(部)责任人接到报告后迅速通知卫生管理科进行排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十六)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学校公共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隶属单位、服务场所的公共卫生管理;并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公共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治、疾病控制等方面规章制度,配合做好师生员工日常卫生管理、健康状况监测、疾病信息报告等工作。
第五章 宣传教育与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健康教育、师生员工健康管理、爱国卫生工作、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共卫生信息报告、新闻发言人、公共卫生督查、公共卫生责任追究等制度,构建公共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第十三条 有序进行公共卫生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和改造,做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器械和物资、专项经费足额到位。
第十四条 按照规定,加强校内医疗机构的配置和建设,并按章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 配备专兼职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净化美化校园环境,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预防艾滋病、控烟禁毒、食品安全、意外伤害防范等专项宣传教育活动。根据不同季节学校疾病预防的重点,做好传染病或发生传染病疫情时防控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和卫生知识讲座。
第十九条 开展新生心理普查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每个校区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及时发现并疏导学生的心理卫生问题,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第六章 健康管理与疾病控制
第二十条 做好师生的健康教育、体格检查、医疗保健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健全师生卫生工作档案,并对档案进行科学化管理。建立学生身心健康和教职员工体格检查健康档案,构建检查结果反馈机制。
第二十二条 重视教职工健康管理工作,以健康管理的方法促进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有效防治教职工慢性非传染性疾病。
第二十三条 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做到发现及时、防控有力、防治有效,卫生所应按照卫生部门要求开设发热预诊室、肠道病门诊等。
第二十四条 重视学生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工作,经常开展免疫接种预防传染病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主动参加预防接种。
第二十五条 宿舍卫生督查员发现学生有疑似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咳嗽、皮疹、腹泻、呕吐、咯血、黄疸等)时,应督促其就诊,并及时报告学校责任人,学校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迅速通知学校医务室进行排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早处置。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传染病暴发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向学校公共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学校新生入学时,要按照要求做好学生健康体检工作。
第七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日常卫生监督管理量化评分结果不低于B级。
第三十条 食堂实施逐级负责和食品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定期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
第三十一条 食堂实行合作经营时建立准入制度,并将食品安全作为合作合同的首要指标,做到职责明确。
第三十二条 食堂要制定并落实食品采购、加工、留样、储藏、餐具消毒保洁等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管理,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定期安排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发现存在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从业人员应及时调离。
第八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图书馆、会议场馆等应保持清洁、整齐、安静、明亮,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动。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宿舍应保持清洁整齐,经常通风换气、勤晒被褥,定期开展文明宿舍检查、评比工作。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医务室的指导下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
第三十六条 保持校园环境清洁整齐,垃圾箱、果壳箱应及时清理。保持厕所的清洁、消毒,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七条 校内超市、公共浴室、游泳馆(池)、理发店、美容店等公共场所必须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经营,其卫生设计和卫生管理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校园内吸游烟,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公共场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九条 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学校教学卫生、学校食品安全、学校传染病疫情管理、学校生活设施卫生等工作定期进行督导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并视情况报学校公共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予以相应处理。
第四十条 每年对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总结,每两年举行一次评选学校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
第四十一条 与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通报制度,落实盐城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
第四十二条 按照要求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与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出现公共卫生事件,密切配合卫生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 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不断提高预防实效。
第四十四条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药品和有毒菌株的管理,防止因管理不善引发事故。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责任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事故责任追究制。各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学院、部门公共卫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院、部门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四十六条 对于不履行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和教育职责,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食物中毒发生、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等事件后,隐瞒、缓报或谎报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基建处、后勤保障集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