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师范学院食堂合作经营单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合作经营单位的统筹管理,实现食堂运行规范化,保证师生就餐质量,做好后勤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江苏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操作指南》、《社会餐饮企业承包经营高校食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苏教安[2011]12号)、《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指导意见》(苏教安[2011]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食堂所有合作经营单位(包括承包经营单位、劳务托管单位、特色窗口经营单位)。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三条 合作经营单位用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合作经营单位自行、主动按约定解决员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办证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得有拖欠工资、减少福利等行为。合作经营单位必须承担各自单位员工的管理、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务纠纷的处理等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合作经营单位以项目经理负责制实施与学校的对接,按投标时标书上的人员配备,确保餐饮供应和服务品质,如实报学校备案,人员更换必须报经学校审批,并及时更改备案材料。
第五条 合作经营单位员工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必须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材料。
第六条 合作经营单位管理好员工治安安全、自身形象、操作习惯等日常管理,任何情况下不得与师生发生争执。
第七条 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合作经营单位操作类与服务类的培训,提供培训记录与内容,学校有权对合作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操作与服务进行不定期抽检。
第八条 做好新冠疫情及相似公共卫生事件特殊时期的员工行程管控以及员工返岗“一人一档”工作。
第九条 严禁带家属、小孩以及其他非工作人员进入食堂,如有工作需要,须经学校餐饮中心管理人员审核同意。
第三章 原料采购管理
第十条 采购管理必须按合同约定规范执行,大宗食品如米、油、面粉、主要副食品等选用学校指定供货商,严格遵守学校采购办法。
第十一条 经批准自行采购的食材供货商必须做好索证、索票工作,并将自行采购供货商名单及相关资料提前向学校报备,供货商更换应及时更新材料。
第十二条 禁止违规采购原材料或提供虚假资料。
第四章 食品验收储存管理
第十三条 每天在规定时间段、规定验收区、专人验收,并做好相关验收台账。
第十四条 自制调料、半成品原料等均须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贴有标签。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原材料储存量,提高周转率。
第五章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
第十七条 经市场监管局等监管部门鉴定属于饭菜原因而导致任何程度的食物安全事故, 一切责任由合作经营单位承担(如误工费、医疗费、护工费、营养费等)。
第十八条 合作经营单位要建立“自纠自查”制度,每周不低于一次自查,做好问题记录,并实施整改。
第十九条 合作经营单位要推行五常(常组织、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常自律)、6T(天天处理、天天整合、天天清扫、天天规范、天天检查、天天改进)、7S(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节约)等成熟管理体系,实施规范化管理,保证生产各个环节安全。
第六章 经营要求管理
第二十条 各合作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分包或转包。在合同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范围内经营,不得经营中标范围以外的餐饮项目,如果变动,先进行申请,经学校批准以后方可增减或改变经营项目。
第二十一条 合作经营单位要将所经营的项目品种及价格上报学校,经批准后方能实行,食堂所有饭菜明码标价。若因市场价格变动需改动,必须上报,要经审批同意后执行,不得擅自提价。
第二十二条 明确标价,质价相符。基本大伙菜肴品种丰富,高中低档搭配合理,确保低、中、高档菜3:4:3的比例;保证低档菜数量、份量和质量,其中 1 元、1.5 元、2 元等特价菜须符合规定供应数量,保证免费汤供应。
第二十三条 合作经营单位不得使用现金交易,只能通过学校提供的校园一卡通及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收取营业款。
第七章 设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作经营单位必须维护餐饮供应场所原有设备的完好,延长其使用年限。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改变建筑原貌,自行装修。使用天然气禁止肆意改动、迁移燃气设备,禁止擅自私接软管、胶皮管或增加设备,以免漏气,发生事故。在食堂工作场所严禁私自乱接乱拉电线。
第二十五条 以学校提供的食堂设备交接清单为准,在食堂经营期间其物品的维护、维修费均由合作经营单位自行承担,协议期满后,合作经营单位按食堂设备清单上的物品完好交还学校,若有损坏或遗失,不能返还的,合作经营单位按物品的市场价格赔偿给学校,现场不存放闲置设备。
第八章 增值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合作经营单位要无条件完成校方各项重大活动的保障工作、无条件的服从学校各项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无条件接受各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我管理。合作经营单位项目经理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现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投诉处理。接到餐桌110、师生座谈会等渠道的反馈信息,合作经营单位在学校管理人员协助下,立即进行处理整改,并消除影响。
第二十九条 学校检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对合作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定期沟通会。学校与合作经营单位定期进行沟通交流食品原材料质量、配菜情况、餐厅服务、餐厅卫生、费用结算等事项,定期召开沟通会。
第十章 合作经营单位的退出
第三十一条 按照学校与合作经营单位的合同约定,社会餐饮企业在承包经营高校食堂期间因其自身原因,导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有权立即中止合同:
(一)合作经营单位与其员工发生劳动纠纷,未妥善解决,造成重大影响。
(二)合作经营单位与其供应商以及其他业务单位发生债务纠纷,未妥善解决,造成重大影响。
(三)因食品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饮食安全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后果。
(四)因生产安全培训不到位,导致员工操作失误,或日常隐患排查不到位,造成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五)合作经营单位经营情况不佳,并未有改善措施。
(六)合作经营单位在师生满意度测评中,评定低于85分。
(七)因服务保障不利或其他原因引起较大舆情事件。
(八)合作经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或无指定负责人。
(九)发生弄虚作假、不按合同约定范围经营、有转包分包行为,经学校规劝整改无效且情节严重的。
(十)合作经营单位有不服从管理以及其它影响服务保障质量行为,造成重大影响。
(十一)未履行合同约定,发生其他重大影响事件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合作经营单位在合同执行期间,若要中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校方。对不按规定自行中止合同的,必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奖惩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合作经营单位在校服务过程中,具体奖惩措施参照合同约定和学校制度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监督检查,学校制定的《盐城师范学院后勤保障集团食堂生产规范及安全管理考核实施细则》为本规定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合作经营单位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除接受学校相应的处罚外,必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后勤基建处、后勤保障集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