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处(集团)先进典型选树培育管理,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在后勤工作中的示范、激励、带动和辐射作用,激发内生动力,引导全体后勤职工学典型、悟初心、找差距、展担当,立足岗位干事创业,造就一支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充满活力的后勤服务队伍,全面提升处(集团)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先进典型是指处(集团)各条工作战线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后勤精神,事迹先进,贡献突出,具有一定示范性、代表性、感召力和影响力,得到广大师生员工认可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处(集团)先进典型选树培育按照统一规划,分层、分类选树培育的原则,全面整合资源,建立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职工群众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处(集团)成立先进典型选树培育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选树培育工作小组”),指导开展选树培育宣传工作。选树培育工作小组成员由处(集团)班子领导、综合科、人力资源科、质量安全科等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各党支部成立支部先进典型选树培育工作小组,成员由各党支部书记、支委成员及非支委的科级干部组成,负责挖掘、推荐、审定、培育和宣传本支部工作领域先进典型,并向处(集团)推荐先进典型人选。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六条 处(集团)先进典型选树培育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整合资源原则。结合处(集团)原有的各类荣誉、奖项,整合资源,全面梳理,进行先进典型的选树培育工作。
(二)立足基层原则。先进典型的挖掘要立足一线,扩大范围,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要及时发现,加强培育。
(三)过程管控原则。强化先进典型的挖掘、审定、培育、宣传等全过程管理,做到选树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
(四)分级培育原则。由支部先进典型选树培育工作小组做好先进典型选树工作的计划和实施。
第四章 工作对象
第七条 先进典型分为个人和集体两类。
第八条 先进典型按照管理级别分为处(集团)先进典型、各党支部先进典型。
第九条 处(集团)先进典型主要由选树培育工作小组指定相关职能科室或业务负责部门牵头,从爱岗敬业、志愿服务、安全稳定、学习培训、文体活动等方面选树先进个人或集体。其中,爱岗敬业、志愿服务由综合科负责,学习培训、文体活动由人力资源科负责,安全稳定由质量安全科负责。
第十条 各党支部先进典型主要以服务岗位为依托,选树立足岗位,出色完成本职工作,或有其他突出表现的个人或集体。
第五章 先进典型选树
第十一条 制定选树细则
(一)处(集团)先进典型
牵头开展选树工作的相关职能科室分类制定具体先进典型选树工作细则。
(二)各党支部先进典型
各党支部制定本支部《先进典型选树工作细则》,细则需结合各支部具体服务岗位设置情况,确定选树先进典型个性化称号、先进典型选树和宣传方式等。
第十二条 先进典型申报
(一)处(集团)先进典型
原则上以组织推荐为主,由各党支部根据相关职能科室或业务负责部门制定的先进典型选树工作细则要求进行推荐申报。
(二)各党支部先进典型
由各党支部结合处(集团)目标管理考核以及自行拟定的选树细则,通过员工自荐和组织推荐的方式申报。各党支部先进典型每学期评选一次。
第十三条 先进典型审定
(一)处(集团)先进典型
各党支部推荐的先进典型由相关职能科室初审后,报选树培育工作小组复审,最终报处(集团)领导班子例会审定。
(二)各党支部先进典型
由各党支部集体审定。
第六章 先进典型培育
第十四条 各党支部对先进典型的选树培育工作给予积极支持,为先进典型的成长创造合适的发展环境。在先进典型的培育过程中,各党支都要遵循先进典型成长和发展的规律,给予培育对象发挥长处、展示才华的平台。
第十五条 各党支部对先进典型重点培育对象制定并落实具体可行的培育举措,完成培育目标。在先进典型培育过程中,形成科学合理的“老典型不倒,新典型辈出”的梯次,营造“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激励后勤人争做先进典型,达到整体提高的目的。
第十六条 各党支部注意先进典型培育的连续性和长期性。培育是一项系统性工作,要坚持目标明确、长期教育、连续培育、严格要求,增强先进典型的感染力和影响力。
第七章 先进典型宣传与奖励
第十七条 利用报刊、网络等宣传载体,结合先进事迹报告会、榜样面对面、座谈会、公益服务等形式,开展先进典型宣传,发挥先进典型带动作用。
第十八条 对先进典型重点宣传对象要根据不同层次和类别,制定不同宣传的方案。深入重点宣传对象的工作、生活现场,全面收集掌握先进典型事迹,并进行深度挖掘和广泛宣传,扩大先进典型宣传的感召力和影响力。
第十九条 处(集团)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在学习培训、评先奖优、晋职晋级、技术技能评聘等方面对先进典型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章 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 各党支部确保先进典型事迹的真实性、准确性。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已评选出的先进典型如出现以下情况,将取消荣誉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三)离职或退休。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作为先进典型的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选树培育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